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邮政、快递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和措施,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寄递服务安全。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