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口岸监管等部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安检、配载、装卸、交换等一体化服务,为邮政、快递企业开展跨境服务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