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邮政相关业务交流合作,依托中欧和中亚等国际班列、丝路海运专线通道、国际航班等运输通道为跨境电商提供邮件(快件)进出境配套服务。 鼓励快递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且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支持邮政业与跨境电商构建合作发展机制,建立完善邮件、快件、跨境电商等监管渠道于一体的进出境监管公共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建设进出境邮件(快件)信息共享。 自贸区管理机构、市商务部门应当加快邮件(快件)海运业务和跨境电商业务协同发展,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运营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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