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建立快递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安全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用户的信用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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