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调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邮政业深度对接,促进厦台两地邮件(快件)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建设。 支持鼓励厦台两地互设快递企业或者其他形式的快递服务机构,推动两地建立快递企业、快递行业协会定期联络协调机制。支持厦门快递企业在台湾设置集仓储、分拣功能为一体的中转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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