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三条 机场、车站、码头等单位应当根据快递服务的实际需求,设置快速安检、配载、装卸、交换等快件通行专用通道和接驳场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快件实行分类管理、优先查验,提高检验效率。 对为鼓浪屿以及偏远地区提供收寄、投递快件服务的,相关运输单位应当提供优先运载的服务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