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二条 用于邮政、快递服务的新能源货车免于办理货车通行证,不受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 对带有邮政、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通行、停靠以及进社区揽收、投递等方面提供便利。 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邮政、快递服务车辆优先通行。 邮政、快递服务车辆运送邮件(快件)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处理,并协助邮政、快递企业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对依法应当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邮政、快递企业及时驳载邮件(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