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条 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智能投递设施正常使用,对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投递设施进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智能投递设施停止使用的,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妥善处置有关设施,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设置不少于十八小时的邮件(快件)免费保管期限。 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投递设施的,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优先、无偿保障住宅小区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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