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承担邮政、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建设,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快递服务的需要。 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智能投递设施等邮政、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并且设置邮政、快递服务所需的停车和装卸用地。 建设部门应当将智能投递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