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快递行业发展,主要对下列快递服务相关活动予以相应财政扶持: (一)租赁、改造工业旧厂房、仓库作为快件分拨中心的; (二)开展快递人员从业培训以及快递人才培训的; (三)新建信息化建设项目,购置、升级改造主要用于电商业务仓储或者快递操作设备的; (四)新建、改建、维护智能投递设施的; (五)开发建设快递安全监管、快递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 (六)用于规范快递服务车辆专用标志的; (七)开展厦台海运快件业务和快递服务合作的; (八)为鼓浪屿以及偏远地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服务的; (九)其他需要财政扶持的快递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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