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快递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 鼓励快递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全国或者全国区域性服务功能设施。具体扶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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