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邮政快递设施、快递物流园区、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进出境邮件(快件)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或者空间需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