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经营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