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邮政、快递企业经约谈后仍未予以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