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聘请闽南文化保护专职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统计辖区内闽南文化资源的基础数据; (二)按照规定对保护名录对象进行巡查和保护; (三)协助宣传闽南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人员的培训、指导、考核与管理。 传承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