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闽南文化档案和音像库、数据库,并加强更新、应用、宣传和推广。在符合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闽南文化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