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