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 资源规划、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商务、农业农村、教育、建设、市政园林、民族宗教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