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建议对象进行初步筛选后,提出拟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名单,并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究。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听取意见的情况拟定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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