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支持推动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传承与发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在其研究、创作、宣传、展示、产业化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