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濒临消失或者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抢救保护方案,优先拨付实施抢救保护所需经费,及时收集资料和实物,记录和整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建立档案,培养后继人才。 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