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适当补助、资助,提供展示平台、场地等方面支持;对经济困难的,应当加大支持力度。 对作品或者个人获评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国家级、省级常设性文化类奖项的,应当根据经费投入额度、创作主体性质、作品规模、奖项等次等情况予以配套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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