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推动开展闽南文化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项目宣传、展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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