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支持闽南文化研究机构建设和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闽南文化研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对闽南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及其传播、影响、意义等方面的研究,弘扬闽南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与传统美德。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闽南文化原始文献、典籍、资料进行整理、翻译、出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