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采取措施,推动闽南话学习、推广和应用,形成有利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语言环境。 市属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依照规定开设闽南话新闻播报、制作闽南话专题节目。鼓励网络视听等新媒体开设闽南话节目或者栏目。 本市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推行普通话、闽南话双语播报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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