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主管部门定期举办闽南文化宣传周,利用文化宣传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在社区、学校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展闽南文化宣传活动。 规范、引导单位和个人按照传统习惯举办民间信俗、岁时节庆、人生礼俗等民俗活动,增加其文化内涵。 鼓励将保护和传承闽南文化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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