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相关规划和设施建设中体现闽南文化特色,将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以及列入保护名录的闽南文化产品合理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 地名主管部门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中,应当注重对闽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地铁、机场、火车站、旅游码头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宣传、展示闽南文化的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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