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闽南文化集中展示中心(以下简称集中展示中心)。集中展示中心应当具备闽南文化展示、研究、传习、体验、交易等功能。 集中展示中心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对进驻集中展示中心的单位和个人的扶持办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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