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闽南文化资源与科技、文化创意、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推动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融合和校企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措施,扶持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开发和推广。 开发利用各类闽南文化资源进行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创新、转化,应当充分尊重原有文化内涵,尊重民间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