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举办闽南文化论坛、博览会,加强与闽南地区、台湾地区、东南亚国家以及其他闽南文化传承地区、海外华侨的文化联系,促进闽南文化的传播、交流与合作。 鼓励本市闽南文化研究机构、民间文化团体通过艺术创作、艺术理论研究、优秀作品展演等方式,与闽南文化传承地区开展闽南文化交流与合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