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受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同等的待遇。 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产品进驻集中展示中心进行展示、交易的,享受与本市项目同等的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