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关保护发展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