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闽南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