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以闽南话为表达形式或者体现闽南文化传统的文艺作品。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前款规定的文艺作品的创作,挖掘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对优秀文艺作品的传播和市场推广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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