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需要,促进闽南文化有机融入发展,保存和延续文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