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向入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优惠价出售或者出租厂房,并在高新区内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