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七条 因土地使用者的过错,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理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一)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完成建筑物投资百分之二十五的; (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竣工,逾期一年以上的; (三)不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