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并逐步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过渡为土地租赁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