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和建设,必须遵守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统一规划。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区统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