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支持高新区企业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市、区有关部门和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建立高新区人才引进工作协调机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研究人才引进工作的突出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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