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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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条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新技术...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为高新技术产业园...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一条 拟在高新区设立经营场所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持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向高新区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区的决定。准予入区的,发给核准文件...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高新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三条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可以以高新区管理机构统一指定集中或者合用的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登记或者经...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高新区享受国家、福建省以及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四条 高新区内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重新审核的...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部分市级经...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五条 在高新区设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应当征求高新区管理机...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所属园区设立园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园区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涉及以国有资产出...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口岸...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七条 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内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以及有关高新区的政务...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八条 经海关批准,可以在高新区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九条 高新区内的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社会事务,由高新区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九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条 高新区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为科技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和服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高新区创业。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内联合创办企业或者机构,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金融创新活动,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 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高新...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高新区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种子基...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其他技术创新产业项目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达...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内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待...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三十条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普通高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的非应届毕业生,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高新区内设立人才培训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内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支持高新区企业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市、区有关部门和高新区管...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高新区的产业发展和实际情况,考虑高新区综合配...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和建设,必须遵守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统一规划。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在已批准的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与...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并逐步由土地使...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七条 因土地使用者的过错,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八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其高新区内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应当符合高新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向入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优惠价出售或者出租厂房,并在高新区内公布。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非法变更高新区的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出租高新区内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设立高新区政策园区。政策园区内的企业、项目经高新区管理机构核定,参照本...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