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其他技术创新产业项目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