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