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内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出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