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高新区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种子基金、母基金等方式开展投资业务。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高新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等提供风险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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