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内联合创办企业或者机构,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活动,市产学研专项资金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科研选题与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鼓励高新区企业为在校生提供科研、实习条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高新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