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三十条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普通高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的非应届毕业生,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接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