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高新区享受国家、福建省以及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