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第十四条 高新区内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重新审核的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