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职责包括: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的政策和措施; (四)负责企业或者项目经营场所进入高新区的审核; (五)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高新区单独编制财政预算,并入市本级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六)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积)的初审; (七)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 (八)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建立高新区服务体系; (九)负责高新区对外交流工作,组织高新技术的信息发布和交流; (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